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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设立
2008-12-23
1、公司住所在龙岗、宝安的,分别在龙岗、宝安工商分局办理;
2、公司住所在特区内且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其他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变更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3、隶属企业在深圳市登记的,提交隶属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不在深圳市登记的提交加盖隶属企业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该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通知函原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登记事项变更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有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变更住所,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还应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人员的身份证明;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此项许可须年检。年检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