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的公司迁入本市

2008-12-23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五)、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六)、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七)、迁入地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八)、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原件1份)

(九)、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十)、封存完好的公司原始档案(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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