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22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营业场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租赁合同原件;住所为公司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