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指南

2008-12-23


条件
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且案发地处在深圳市境内,可以向深圳市工商局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申请材料:
⑴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⑵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⑶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⑷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⑸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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